秦皇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9-27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tyjrswj/2023-215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省级 主管部门 | 实施 层级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1.《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市级、县级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或不依法落实退役士兵待遇的行为(或者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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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市级、县级 |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行为(或者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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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市级、县级 | 1.立案责任:发现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行为(或者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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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给付 | 优抚资金的给付 |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1〕21号)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其他优抚对象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内负担部分省与县市各分担50%;市辖区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设区市与市辖区予以保障,具体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市级 | 1.预算责任:按照市级文件规定的市与区分配比例,编制市级配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计划,明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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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第二十三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经省厅审核确认后的伤残人员,按照相关政策按月发放残疾抚恤金,做好发放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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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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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给付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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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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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给付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民〔2007〕53号)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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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2〕3号)。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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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资金发放的相关材料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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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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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四条。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门诊及住院的医疗费用票据。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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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三属”证明书、遗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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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给付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残疾证、死亡证明书、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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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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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烈士褒扬条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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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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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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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给付 | 移交政府安置的因战、因公评为1-4级残疾的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护理费的审批管理 | 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的通知》(冀民〔2012〕33号)第一条 审批对象为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第二条 审批条件为因战因公评为四级以上伤残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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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给付 | 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及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补助费的审核发放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 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据政策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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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给付 | 牺牲、病故后6个月的工资给付 |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第19号文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放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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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给付 | 丧葬费12个月工资的给付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第19号文件,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给遗属离休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地区生活津贴;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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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给付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的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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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给付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会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6.直接实施责任:完善公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核实,及时发放相关费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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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的评定(新评、补办、调整、补发证件) | 1.《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三章 残疾抚恤。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市、省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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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 《军人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三属”证明书、遗属关系等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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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国务院令709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或退伍档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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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 号)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退伍证或退伍档案、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的相关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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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认定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个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遗属关系证明材料等。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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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确认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 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 号)……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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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确认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三)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四)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五)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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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确认 |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申报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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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市级 | 1.受理责任:公示评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区)退役军人安置部门上报的审批意见和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审核,如有必要的需进行实地考察。 3.报批责任: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将申报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4.送达责任:市政府批准后,即向社会公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并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定期排查制度,对疏于管理、保护部里、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保护单位降级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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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确认 |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第二点 做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的上报审批工作”,第三点“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异地安置的上报审批工作。 5.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县(区)退役军人安置部门上报的审批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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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字〔2021〕3号)(密件) 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发〔2018〕1号)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县级人武部门转交的立功受奖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按文件规定发放奖励。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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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权力 |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三条 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实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4.《秦皇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秦办字【2019】9号) 承担全市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县级 | 1.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5.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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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军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接收安置 |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市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 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 市级 | 1.制定政策责任: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消防员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