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09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000357755/2019-12

市旅游委

刘永波代表提出的“关于专项治理无资质组织从事旅游业务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将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俱乐部、场馆,是经过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证明,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在民政部门进行管理登记,履行职责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业务的社会组织。

    建议中所提到的“户外俱乐部、驴友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户外论坛、协会”,如果没有经过体育部门前置审批,在民政部门进行管理登记程序的,是违法组织。如果是经过体育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进行管理登记并在体育部门报备的协会(俱乐部),依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市政府《关于协会与党政机关脱钩意见》,协会根据《章程》,在加强自身党组织建设基础上,自主发展、自选会长、自主活动,在没有违法违规情况下,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