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0-08-26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文号:秦人口发〔2010〕22号        索引号:168/2010-110543

秦皇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集中治理计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进便民维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这次专项活动旨在重点推进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化和工作作风改进。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在全系统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显著提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明显减少,重大侵权案件基本杜绝,行风建设取得新成效,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有新的提高。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纠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态度蛮横生硬、非法留置群众、扣押群众财产,侵犯群众权益,造成群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
    (二)治理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搭车收费,滥征社会抚养费、滥用行政处罚权,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纠正技术服务不规范、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和执业资格,违规开展技术服务和违反计划生育手术常规施术等问题。
    (四)解决群众办事难,行政效率低下,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审批等工作中刁难群众,不落实政务公开,程序繁琐,推诿扯皮,甚至利用职权推销保险、药物、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
    (五)解决不兑现法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违规向群众收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不依法落实手术并发症鉴定及扶助补助等问题。
    (六)纠正执法主体不规范,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具体执法工作,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执法等问题。
    (七)清理规范性文件,解决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公民权利、增设群众义务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6月)
市、县两级制定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要积极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端正态度,坚定信心,创造有利环境,保证活动顺利开展。要精心谋划安排,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为专项活动提供保障条件。要切实依靠群众,结合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有奖举报、行风评议等活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自查和清理阶段(2010年7月)
各级要紧密结合本次活动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查找和梳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的7个方面重点问题,开展“七对照七查看”活动。一是对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查看有无非法留置群众、扣押群众财产、强迫群众受术等问题。二是对照省人口计生委《简化办证程序便民利民11项措施》等规定,查看是否按照要求减少和简化办证材料、手续、程序;是否按要求提供办证便民服务、便民服务厅是否充分发挥作用;有无超越法定权限和时限执法问题;有无借办证之机推销保险、药物、搭车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三是对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查看有无私设收费罚款项目、不按标准征收、不按规定处罚、不按程序办事、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不符合规定以及弄虚作假等问题。四是对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奖励优惠文件,查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五是对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查看公开项目是否齐全、形式是否规范、更新是否及时等。六是对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手术常规》等,查看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开展技术服务、违反计划生育手术常规施术等问题以及免费服务政策、知情选择政策和手术并发症鉴定补助政策等是否得到落实。七是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查看是否存在违法限制公民权利、随意设定群众义务等问题,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
    (三)整改和建章立制阶段(2010年8月)
    对清理清查出的问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明确整改方向和重点,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本阶段,要重点处理一批信访积案和行政侵权案件。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具体整改标准附后。
8月15日前,各县区人口计生局要对本县区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人口计生委报送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的总结报告。
    (四)抽查和总结阶段(2010年9月上旬)
    各县区人口计生局要对所辖乡镇(街)开展文明执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4。抽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档案、进村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摸清底数,抓好整改措施落实,注重实效。市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县区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领导开展这次专项活动。各县区也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深入基层帮助工作,加强检查,逐项督促整改任务的落实。对于开展专项活动不认真、不积极、敷衍了事的单位,要提出批评。对于发现的违法行政问题,要查清事实,严肃处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
    (二)强化队伍建设。要配齐配强行政执法人员,并加强管理和培训,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意识,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对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要予以调离。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为人口计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突出典型引导。活动过程中,既要严肃查处违法典型案件又要注意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对于查处的违法典型案例,要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也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宣传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效和先进典型,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良好形象。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于年底前在全国树立一批基层依法行政便民维权先进典型,各县区要对照标准和要求加快建设步伐,争创国家级基层文明执法示范单位。
    (四)构建长效机制。要从信访反映的执法突出问题入手开展专项活动,认真研究建立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和机制,继续深入推进便民维权活动,将“抓紧”与“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文明执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要推行“立案在县、征收在县、管理在县、支付在县”。 今年要重点抓好“立案在县、征收在县”。

  附:1、秦皇岛市人口计生委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秦皇岛市人口计生系统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整改标准

附件1


秦皇岛市人口计生委基层文明执法
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郑 新(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郭立德(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高振谦(市纪委驻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
    成 员:魏金民(办公室主任)
            杨  波(政法科科长)
           朱世平(发规科科长)
            姚  垣(宣教科科长)
            刘爱华(科技科科长)
            张春平(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秦皇岛市人口计生系统基层文明执法
专项活动整改标准

    1、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核查,然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做到内容合法,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没有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没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
    2、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向有关机关报送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能及时修改或废止。
    3、严格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越权执法、擅自授权、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违规现象。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清晰、明确。
    5、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时做到亮证执法。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办理生育证(登记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执法活动程序合法、规范。能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知情、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回避的权利。作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7、实行“收支两条线”,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决定时,能够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机构缴纳,做到收缴分离。 
    8、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向当事人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建立完整、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
    9、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县、乡、村普遍设立专门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按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公开,并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信息。
    10、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制度。县级在乡级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
    11、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案件督办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12、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对不合格的案卷及时纠正。
    13、畅通诉求渠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群众信访事项。县、乡开通并公布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热线电话,设立意见反馈箱,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肃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投诉按时办结率达100%。
    14、普遍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维护群众对计划生育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15、依法兑现《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落实率达到100%,其他各项奖励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16、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在出台普惠性政策措施时,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在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等制度中,兑现对计生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
    17、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县级设立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对独生子女发生重大伤残、病残的家庭,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同时,落实好对新增六类人群的救助。
    18、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确保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阳光运行,扶助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奖励扶助金,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
    19、乡镇建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厅或参与当地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为育龄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20、认真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群众来访接待制、行政过错追究制等制度,按省、市规定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21、及时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育龄群众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为服务对象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
    22、积极开展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保障已婚育龄夫妇依法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每年为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的农村妇女提供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服务率达到80%以上。
    23、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开栏、宣传栏等多种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
    24、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十条便民维权措施。确定好辖区流动人口免费服务定点单位,并向群众公布,向流动人口开展宣传和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5、认真落实“三级两全包保服务”责任制,对孕期育龄妇女开展全员全程跟踪服务,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26、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