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6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1-112928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各相关责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冀安委[2010]10号、秦安[2010]1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局决定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并集中打击我市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同时有效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促进全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重点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甚至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设施不规范、不到位,存在着安全隐患,对政府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不履行整改责任,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六)城市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污等市政工程建设和维修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时间安排

913日——1223日,利用100天时间集中开展建设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这一时间要求安排部署行动方案(与市区同步进行),并于917日前将行动方案报局“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和第一次集中执法阶段

913——917 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918——930 第一次集中执法,各县、开发区和市区对所管辖建筑施工工地集中进行检查。

(二)督导和第二次集中执法阶段

108——1013 制定督导方案;

1014——1023 督导县、开发区及市区各执法队的执法情况;

1024——117 市检查组深入到各县、开发区进行抽查。

(三)复查和第三次集中执法阶段

118——128 复查、审理案件,落实处罚决定。

(四)总结

129——1223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市城乡建设局成立以副局长徐耀龙为组长、副局长梁启星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站办为成员的“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执法队和一个督导队。

执法一队队长:杨海波 

      副队长:刘 

        员:罗     李迎霞 

 周冬涛   金作福

执法二队队长:王红梅

      副队长:张 

  员:刘      

张宝山   焦占辉

督导队队长:王宏琴

副队长:娄春生   吕鸿斌

  员:田     张岞云  

      

市城乡建设局“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设在局质安科,办公室主任由王宏琴担任。局“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两个执法队和一个督导队按区域和任务进行分工,切实做到责任和任务落实。各县(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在组织上和人力上保证这次整治行动能够圆满完成,不走过场。对各县(区)、开发区的抽查,将吸收县(区)和开发区相关人员参加,实行交叉执法,联合行动,从而有效保证检查和执法的质量。

五、工作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是由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自上而下布置,意义重大,要求严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各县(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指挥,把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抽调的人员必须是精兵强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要有保证,要明确分工,相互协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同时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社会群众对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要认真开展好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建筑施工事故频发、隐患不断,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作为检查和执法的重点,集中力量实施有效打击,该处罚的处罚,该停工的停工,该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该取缔的取缔。对触犯法律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从而整顿好建筑市场秩序,稳定和发展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

(三)在执法过程中,要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不搞人情执法。各执法队要实行“谁执法检查,谁负责督促处罚落实到位;谁实施处罚,谁依法复查”的原则,避免相互推诿,杜绝“虎头蛇尾”,确保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要切实处理好这次“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防止顾此失彼。已经过县区互查的施工工地,要进行复检和随访,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要促其尽快整改;可把当前正在进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纳入到“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中。

(五)加强信息反馈和总结工作。各县(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此次工作的开展情况、典型事例,特别是执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工作体会以及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反馈,每周五17:30前报局“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12月下旬),各县(区)、开发区要形成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的书面总结,报局“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市城乡建设局“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电话:3060882;邮箱:wanghongqin806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