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02-28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6/2012-16354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2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古树名木是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活的文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我省历史悠久,城镇古树名木众多,是新形势下推进新型城镇化、传承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自然和人为等原因,大量古树正在加速消亡,许多古树名木遭到擅自砍伐、移植和破坏,或因养护管理不到位而病死、老死,加强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刻不容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为保护好城镇古树名木资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城镇古树名木的普查,确定城镇古树名木资源总量;对濒危和病弱的古树名木实施保护复壮措施,延长成活时间;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古树名木纳入管理范畴,得到有效保护。
二、工作任务
(一)在全省城镇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普查、鉴定、登记编号、建档,实行挂牌保护。普查范围包括全省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公园绿地、单位、街道、小区、私人庭院。普查结果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公布,进行统一编号(编码规则参见LY/T1664-2006标准),为每株古树名木和每个古树群制作统一式样的保护标志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管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督和服务电话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附文字说明。
建立城镇古树名木信息化管理平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和维护。各级管理部门可通过管理平台查询古树名木位置、名称、科属、照片、生长状态、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详细信息,及时了解古树名木现状,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复壮措施,以实现对古树名木常态化监管。
(二)对经普查发现的濒危古树名木和古树群采取保护复壮措施。对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保护复壮方案,抓紧实施具体措施,延长成活时间。对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或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后,方可进行注销登记。
(三)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各项措施。实行部门、单位、个人相结合的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古树名木保护责任主体依据树权确定,树权不明的按属地原则确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做到树树责任明确、株株保护到位,并不定期对养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奖惩。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保护管理机制,将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结合起来,建立古树名木定期调查、科学研究制度,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四)加快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建设。制定《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开展古树名木调查、保护与复壮课题研究,制定古树名木养护复壮维护技术标准。对责任单位及养护责任人进行培训。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确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树龄、等级鉴定办法,对市级负责普查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启动全省城镇古树名木普查工作。
(二)2012年6月,完成普查工作,初步确定城镇古树名木的位置和数量。
(三)2012年8月,组织专家完成古树树龄鉴定,确定古树名木数量和生长状态,进行统一编号登记。
(四)2012年10月,对濒危和病弱的古树名木分株制定保护复壮措施,并具体实施。
(五)2012年12月,完成城镇古树名木信息平台开发工作,录入全省古树名木信息。
(六)2012年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七)2013年6月,建立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制,确定保护人,制作发放保护标志牌,签订保护责任书。
(八)2013年12月,完成古树名木养护复壮标准的制定,完成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技术培训。
(九)2013至2015年,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发现濒危、病弱古树名木,随时采取保护复壮措施。
(十)2015年12月,对古树名木保护工程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程的重要意义,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古树名木资源状况、科学价值、历史文化背景和养护知识等,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爱护古树名木的浓厚氛围。广泛发动各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保护,保证古树名木普查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每株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二)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评估。分解细化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责任目标,明确时间和任务节点。加强跟踪督导和专家指导,对节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总结评估,查找不足,持续改进。每年要对各设区市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的考核范畴,不断巩固保护成效。
(三)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积极推行古树名木的认种认管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逐步形成政府、媒体和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法规标准,强化依法行政。制定《河北省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法规政策,对新改扩建项目范围内有古树名木的,在项目规划中要制定保护措施,避让现有古树名木,并在建设施工中落实到位;凡非法砍伐、损毁、移植古树名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古树名木保护持续开展。省级财政2012年列出城镇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2012年之后视财力统筹安排支持。各地应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普查、保护、管理、复壮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养护、复壮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经费补贴。
(六)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公告备案机制。每3年我省将对全省城镇古树名木增减情况进行一次公告。各设区市要做好古树名木档案管理及古树名木后续资源的调查评价等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