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及实施评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1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2-100705

各县区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主体结构工程达到优良,竣工工程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施工现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为实现上述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区域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在施工现场出入显著位置,应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该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及本人5近期彩色照片。

二、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必须符合合同及法律法规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必须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时,各方责任主体要按照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优质结构工程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检查、打分,综合评价得分应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否则验收不予通过。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进入装饰阶段前,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装饰样板套的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样板套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全面的装饰施工。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验收人员要对签署的分户验收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严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户验收的抽查比例,每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资料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户数的20%,工程实体抽查比例不得小于总户数的3%,且不得少于3户。

六、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方责任主体要按照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优质工程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检查、打分,综合评价得分应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否则验收不予通过。

七、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凡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工程一律不得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八、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优质结构工程评分表及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优质工程评分表应纳入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技术资料中一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