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保留四项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1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754021270/2024-124
关于阶段性保留四项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秦政字〔2022〕8号)规定,其中八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现已到期,停止执行。为更好服务群众需求,依据上级公积金监管部门规定,参考全省各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做法,经管委会审议决定,阶段性保留四项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单缴职工贷款额度上限由4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双缴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由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
二、支持购买绿色节能住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且为超低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时,在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且还款能力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贷款额度上浮10%。
三、降低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
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30%。
四、延长存量房贷款房龄控制线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长房龄限制由不超过25年调整为不超过30年,且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5年。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