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参保人连续缴费2年(含2年)以上,因就业等个人状况变化,从居民医保切换到职工医保进行参保的,需暂停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补缴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设立2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资助参保救助对象从居民医保切换到职工医保进行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解答依据:《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二十、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