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秦皇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10-17
来源: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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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秦皇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传真至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截止日期2024年11月29日。

联系电话(传真):0335--5811806

邮箱地址:qhdyczmk@163.com

通讯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266号(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

 

 

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0月17日


秦皇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不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同时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由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在尊重历史、满足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将辖区划分若干市场单元格,经调研论证并举行听证后,建立“总量+距离+限制性条款”合理布局管理模式。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坚持持证零售客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对辖区市场单元格和市场单元格内的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动态调整,以发布为准。

第六条 零售点数量布局设置以规划数量为基本参照,一定时期内根据实际动态把握和调整,零售点实际数量等于或超过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时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申请人由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依照申请人意愿进入排队轮候池,有办证指标时,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二章 规划标准

第七条 零售点实际数量低于单元格规划数量时按照以下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所有零售点数量均不得超过所属市场单元格的规划上限:

(一)城区、县城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500人以下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00米,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由政府统一规划且有物业封闭管理的农村新民居小区,在本行政村发证数量上限的基础上,每个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城镇封闭的住宅小区: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城镇封闭住宅小区500户(套)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套)以上的,每增加500户(套)可增设1个,每个小区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且间距不低于200米;小区临街门面朝向小区内的,适用封闭住宅小区规定;朝向小区外的,适用所在地域间距规定;贯通小区内、外的,同时适用所在地域间距、封闭住宅小区规定;

(四)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客运候车(机、船)大厅:每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30米;

(五)位于城区范围内的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每个市场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100米;门面朝向市场内的,适用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规定;朝向市场外的,适用所在地域间距归定;贯通市场内、外的,同时适用所在地域间距、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规定。位于行政村范围内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需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六)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院校内部,包括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校园占地面积在500亩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占地面积每增加500亩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且间距不低于200米;

(七)由政府统一规划的对外开放的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受本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设有独立展台和卷烟存放场所的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商场等服务性行业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其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在管理方允许的情况下,旅游风景区(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其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依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办理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依据本条第三项办理的零售点需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第九条 业态类型为其他类和娱乐服务类的持证户数量不得超过所在辖区持证户总量的1%,且距离其他持证户的距离不得低于300米。该类型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业态零售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减少至所占比例以下后,按照不超过所在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但应符合所属区域内的间距要求的50%。

(一)因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新建、搬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进出口位置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本规划布局条件的,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变更申请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首次主动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经营者为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特困户、低保户、烈属,利用自有(含父母、配偶、子女)房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人驻店经营且无合伙经营,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零售点所在区域间距要求的80%,但仍受所在区域及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者为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需持有残联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残疾证;经营者为特困户、低保户、烈属需持有民政等政府开具、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该照顾政策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客观应急性调整情形。在市场单元格出现较大变化时,由各县(区)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进行调整,报市局备案。

(一)因新建500户以上居民小区、大型商超、集贸市场、交通枢纽等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增加时,可增加市场单元网格或者所在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

(二)因政府拆迁、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因素导致居民小区、大型商超、交通枢纽等关闭或者取消退出时,可取消该市场单元网格或者对该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新办业务进行冻结;

(三)出现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条的情形时,可对所涉及的市场单元格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在排队轮候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9.被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5.固定场所未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等实际商品展卖的,或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6.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内,例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未成年人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等。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内部及出入口周围100米距离范围内的;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单层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雪茄专业店,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雪茄专业店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报刊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车库、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占用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地址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由专卖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包括位于居民楼、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首层且沿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但其附属的车库、地下室、下房、储藏室等场所除外。

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是指生产、经营、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工、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鞭炮、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有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商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水产等环境潮湿,容易造成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信息网络”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一般指淘宝店铺、京东商店、抖音商城、快手小店、微店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以及 QQ、微信、微博或其他社交媒体平台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青少年宫”是指由共青团市委领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出入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后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第二十条 距离测量方法:

零售点到零售点之间间距,是指相邻两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最近边线间的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安全的最短步行路径测量;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边线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规定。

零售点到学校之间间距,是指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的出入口最近边线的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交通安全的最短步行路径测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第九条中所指业态类型严格按照行业关于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执行,以实地核查时经营场所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周边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秦皇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秦皇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秦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

主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承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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